以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權利移轉登記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故由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地方稅務局提醒,印花稅以開立大額繳款書可免除貼花及銷花之不便,可將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以傳真或至該局所屬各分局臨櫃開立繳款書,請多加使用。

  如果您想多瞭解相關稅務規定,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108-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