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稅捐稽徵機關稅額計算方式或經辦案件進度的公文,屬於觀念通知不是行政處分,不能作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標的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縣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果不服被核定的稅額,可以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至於對非核定稅額的行政處分不服(如否准納稅義務人之減免稅、退稅或核定課稅面積、稅率等),可以依訴願法第1條規定提起訴願,經過訴願決定後如仍有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訴訟。
  該局更進一步表示,如果民眾係收到稅捐稽徵機關說明課稅計算方式或經辦案件進度的公文,由於此類的公文僅是一種通知函的性質,並不發生法律上效果,其與一般的行政處分(指中央或地方官署基於公法上之權力,就特定事件所為積極或消極的意思決定而發生一定法律上效果者)不同,所以依法不能作為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