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列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內因信託而移轉者,須繳還原土地增值稅之退稅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重購列管之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如果是自益信託移轉,無須被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改作其它用途或移轉,已退還土地增值稅原則上應被追繳。但是如果是辦理自益信託而移轉,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自用住宅使用,且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與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之情形有別,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經辦理查欠作業後,即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