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約明定按實作數量結算,如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無法退還已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及第7條規定,承攬合約應按合約總價繳納1‰印花稅;如承攬合約僅約定實作數量結算,並無載明工程總價,應於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合約總價核算繳納印花稅,俟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繳或退還溢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承攬工程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雖已載明工程契約總價按實作工程數量結算,惟屬契約無法履行,與印花稅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稱工作完成尚有不同,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申請退還。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