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棚架是否併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的棚架,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未設有窗戶、牆壁的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所能增加房屋的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的棚架,則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如果屋頂棚架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用途,則仍應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