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執行案件無法免除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地價稅因故未繳納,已被移送強制執行,能否只繳納本稅,不要繳交滯納金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故稅捐繳款書經合法送達後,納稅義務人應於規定的期間內繳納稅款,如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才繳納,除應繳納本稅及15%滯納金外,尚需負擔必要的執行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已開徵之稅捐,民眾記得一定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強制執行,反而划不來。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