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申請停駛後勿停放於公共道路,如遭查獲將會補稅及裁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鄭先生來電詢問已辦理停駛的車輛停在住家附近道路,為何又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罰鍰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除需要補稅以外,還會再加罰2倍以下的罰鍰。使用公共道路的定義除了車輛行駛在道路上,在公路、巷弄或停車格內停車也被視同是行駛道路,經查獲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及處罰,屆時將面臨荷包失血,民眾不得不慎。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車輛已辦理停駛,應將愛車停放在住家或非公共道路上,避免開車上路或停放路邊而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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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