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經修改立約日後重新申報,應重新貼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打電話詢問,他向稅務局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案因故撤銷,後來又以原契約修改立約日期後申報移轉,其他內容並未變更,卻遭稅務局要求按該契約金額1‰重新貼用印花稅票,感到不解,。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因故撤銷或註銷後,若以原移轉契約修改立約日期後重新申報,係屬買賣雙方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所以,再以修改立約日之契約辦理申報時,應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