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團辦公房屋可否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立案之公益社團其自有房屋如符合規定,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公益社團應經由主管目的事業機關核准登記有案,而免徵範圍含括與該社團辦公有關之房屋,倘房屋供該社團使用外仍作其他用途,如出租、營業等非自用情形者,其自用部分如能明確劃分,應就該社團使用部分免徵房屋稅,其餘面積不得享有免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