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再移轉,仍要繳清記存稅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若嗣後因信託關係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時,需要繳清原記存之稅款。

  該局進一步表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將併購取得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信託,土地所有權人因而移轉登記予受託人,已屬「再移轉」,該企業或金融機構應即繳清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才能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如仍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