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重新申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上述條件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適用主體,如原所有權人死亡,其適用主體已消滅,且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無論有無辦妥繼承登記,已取得所有權。故其所有權既已發生移轉,雖仍供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尚須視新所有權人(即繼承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是以,無論係因繼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否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本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