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應繳納查調費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協助債權人之債權儘速獲得清償,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確定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或所得資料。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財政部發布「受理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收取服務費標準」,規定如下:1、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

2、債權人每申請查調一位債務人之所得資料,應繳納服務費新臺幣250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2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