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8月31日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買賣契約書約定之地價稅負擔人,不是稅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若於8月31日當日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即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買賣雙方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納,屬於當事人間約定之私權行為,不能因此變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換言之,地價稅仍應由納稅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繳納全年度稅款。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 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