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一定能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申請不課徵,未必真能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土地增值稅是依土地現值漲價倍數,採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即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總額,未達1倍部分,按20%計徵;1倍以上未達2倍部分,按30%計徵;2倍以上部分,按40%計徵。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屆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提高,須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增加。

  該局特別提醒,夫妻間因贈與移轉土地,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考量將來土地可能的漲幅及是否有計畫移轉給第三人等,再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民眾如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