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未繳,銀行存款可能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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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稅款,除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之滯納金外,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不繳納者,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所寄發之傳繳通知書逾期仍不繳納,只要納稅義務人銀行帳戶有存款餘額就可能被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執行欠稅人的銀行存款,包含活期、定期、儲蓄、支票、郵政劃撥及外幣等帳戶之存款在內,皆是執行標的,且執行金額除本稅加徵滯納金外,還須加上一筆執行必要費用,因此,籲請民眾收到稅單務必如期繳納,以免負擔額外費用。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