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合法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稅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工廠符合下列要件者,房屋稅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

1.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

2.工廠房屋為其自有。

3.供自有工廠者直接生產使用,指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自有工廠如嗣後轉租,因非自行生產使用,不符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房屋稅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徵收(稅率3%),又房屋如供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使用,亦非為直接生產使用範圍,房屋稅亦應按營業用稅率徵收。而所謂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提醒您,如果自有工廠符合上述要件,請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租稅權益,逾期申報者,始自申報當月份起適用。而工廠如原經核准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嗣後已轉租或供非直接生產使用者,亦請於30內檢附有關文件(如租約),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罰鍰。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01-0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