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地上房屋供營業使用,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經查獲地上房屋已變更為供營業使用,將自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起,依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差額。

  該局說明,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出租或戶籍遷出,應於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民眾,經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日後若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仍應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喔!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