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契據應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核實銷花以免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簽訂承攬契據,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貼用、貼用不足或銷花不合規定,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還會遭到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如承攬工程契約)屬印花稅課徵範圍,立約或立據人應按憑證金額千分之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於憑證空白處,並加蓋圖章以為註銷,如有稅額較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之情形,可請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如經查獲未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將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另未經銷花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至10倍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1-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