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應持續作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才可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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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土地作農業使用,移轉時,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取得該筆農地後,新所有權人於持有期間內如被農政主管機關查獲違規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嗣後再查獲有違規情事,則該農地再移轉時就必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取得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必須持續農業使用,再移轉時才可繼續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農業用地如何才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有些複雜,如有任何疑義,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