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都市計畫區域內道路使用的路地,是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的土地雖然作道路使用,但如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並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且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或任何已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不屬於「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