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有夫妻一處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前民眾任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一房地,地價稅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多年,前幾年覓得佳偶結為連理,其妻原有房地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但在近日卻接獲稅捐處通知,其名下土地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納悶夫妻二人戶籍不曾遷離,房地亦無營業及出租情形,為何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條件,除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的面積限制、土地本身用途、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及辦竣戶籍登記的親屬身份是否合於規定以外,於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間,尚有「以一處為限」的適用限制。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任先生名下的房屋,戶籍內原有其父親同設該處,而其配偶名下的房屋,是由本人設籍,但任父於前年過世,雖然配偶名下土地的自用住宅條件並未改變,但任先生名下的土地除任先生本人外,已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設籍,故必須就任先生本人與配偶名下的土地,擇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任先生未主動向稅捐處主張擇何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捐處於查獲上開事實後,將衡酌任先生與其配偶名下土地,核算何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可節省較多稅金,就該筆土地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另一筆土地則宥於法令「以一處為限」的限制,須恢復為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並提醒,發生上開情形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欲重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可審視自身與配偶有無其他成年直系親屬可遷入戶籍,於其遷入戶籍後在當年9月22日前向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即可自當年度起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更新日期:108-01-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