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沒有交通違規,為何還收到違章裁處書?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市民林先生來電質疑其所有車輛停放於合法的停車格內,並沒有交通違規,且停車費也依規定繳納,還收到稅捐處的使用牌照稅裁罰處分書及罰緩繳款書?經詳細解說後,才知道是因為未繳納使用牌照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汽、機車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繳納,營業用車則分別於4月1日及10月1日起1個月內分2次平均繳納,如果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自次年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不論動態的行駛或靜態的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處貼心提醒,市民可申辦轉帳納稅,或於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使用已至健保署完成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登入「線上查繳稅系統」,選擇繳納方式(如: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或晶片金融卡)進行線上繳稅,以避免疏忽未如期繳納稅款而受罰,而影響自身的權益。

更新日期:108-01-0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