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在臺購置房地供作自用住宅,地價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隨著國際間往來便利,外籍人士因來臺工作或結婚,在我國取得土地時,地價稅能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呢?

 

外籍人士在臺灣尚未取得身分證致無法辦理戶籍登記,如外僑居留證上的居留地址為取得的房屋所在地時,即視同辦竣戶籍登記。該土地如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可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建物證明文件,於當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核准後即可按2‰優惠稅率課徵。

 

本局提醒您,外僑居留證有認定期限,經核准自宅用地後,如有變更居留地址或居留證過期未延期者,請務必於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否則將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及有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更新日期:107-12-27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