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不得就欠繳稅捐擔保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就其擔保人之財產為禁止處分,如為確保稅收,宜囑擔保人辦理設定質權或抵押權手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由於擔保人並非納稅義務人,應不得就擔保人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但是,倘納稅義務人有逃亡或逾期不履行之情事,擔保人表示願負清償責任,且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署於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亦即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或辦理保全措施〈禁止處分登記〉。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貼心提醒民眾,如有其他稅務方面的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