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於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勾選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故未來土地移轉第三人時,並非以夫妻贈與時之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而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倍數,屆時有可能須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更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夫妻間贈與土地,仍應仔細評估,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申報方式。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2-2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