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其駕駛執照如經監理機關吊扣,依規定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吊扣期間無法供其駕駛使用,應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或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之情形,與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不符,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向車籍所在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免稅申請。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