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後因特殊因素遷出戶籍,而用途未變者免追繳退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辦理重購退稅後,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為土地稅法第37條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條文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購退稅後,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尚難謂已改作其他用途,倘經查明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確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者,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