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課徵範圍為: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因此,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依法免貼印花稅。但如果收款時在契約上有簽收租金或押金之註記,則契約書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按收取金額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想節稅,可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方式交付款項,並在契約書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就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