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營利事業留意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施行時程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總統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自今年度施行。本方案係為建立我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
      本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部分條文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時程說明如下:
一、 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一) 營所稅稅率
1.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2.營所稅稅率之認定方法,係以當年度課稅所得額是否於50萬元以下為判斷基準,舉例說明詳附表。
(二)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
1.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稅負,協助對外籌資不易及中小型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2.如甲公司為累積自有資金,盈餘均保留不分配,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始適用5%稅率加徵營所稅;108年5月辦理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適用10%稅率加徵營所稅。
二、 獨資合夥組織所得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一)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以簡化稅政並減輕其營所稅稅負,惟仍應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並辦理營所稅申報,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二) 如逾期申報或未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加徵滯、怠報金;如短漏報所得額,仍應依同法第110條處罰。
(三)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丙商號為例,108年5月應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
三、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一) 107年1月1 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 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本局提醒,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措施自107年度施行,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營所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稅率為18%,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及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劉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更新日期:107-12-2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