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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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房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於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辦理查欠,繳清欠繳之房屋稅。

如果房屋係經執行機關執行拍賣,承買人依法完納契稅後,可拿執行機關核發之移轉證書辦理登記。如果,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房屋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屋稅縱未繳清,仍可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更新日期:107-12-20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