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錢收據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可免貼印花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龍井區記帳士來電詢問,收到客人以支票支付登記代辦費用開立收據是否需貼繳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其性質屬銀錢收據,除了營業發票或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外,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繳印花稅,包括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所書立之收據。但如果收到的是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所出具之收據,於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如「xx銀行支票,支票號碼xxxxx」即可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果收到票據出具收據時,記得在收據中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才符合免稅要件喔!

  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