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之房屋,必須要申請才能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自有房屋供傳教佈道之教堂或寺廟使用時,記得要提出申請,才能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使用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皆可一併申請免徵房屋稅。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