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突出物面積超過20平方公尺,不能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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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屋頂突出物是指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多為樓梯間、電梯間(或昇降機房)等使用。依彰化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十八點規定,頂層樓梯房若其面積未超過20平方公尺者,不予計課。

  該局提醒民眾,若頂層樓梯房增建面積與原有面積合計已超過20平方公尺,則應自增建建物完成可供使用起課徵房屋稅,且原樓梯房也一併取消免稅,依使用情形改課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2-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