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非自然人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移轉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所以農業用地移轉與非自然人或是非自然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地,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提醒民眾,為防杜農地投機行為,如果經稽徵機關查明有非屬自然人之第三人利用自然人名義取得農業用地事證者,將依有關規定補徵原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就個案審酌當事人有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