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較高之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買賣動產合約書之雙方合意當事人,若將器材設備買賣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合約,則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內容僅為動產買賣,未記載安裝費用,動產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擔保交易設備品質,則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印花稅票及銷花。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應稅憑證,應主動自動補貼以免受罰。納稅人如果還有其他疑義或需要進一步了解,請多加利用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