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空地供通行使用不予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受理地價稅減免案件,民眾原以為在住家旁邊無償供公共通行使用之巷道用地,即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惟經稅捐機關查核後發現該土地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不符免徵地價稅要件。

  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私有土地若屬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使用者,可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月22日)向土地所在地所屬稅捐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減免申請,但必須注意該土地是否為房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法定空地,以免造成徵納雙方爭議,徒增困擾,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對於地價稅之核課如仍有疑義,可上該局網站查閱相關規定(http://www.tax.taichung.gov.tw),或就近至該局所屬各分局服務櫃台洽詢,亦可利用本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