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移轉,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出售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是否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都市計畫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於未徵收前之移轉,依法享有免徵土地增值稅優惠。而民眾常有疑問,供公共通行之既成巷道,已免徵地價稅多年,但移轉予私人時為何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表示,既成道路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土地前,宜先查詢土地增值稅相關事宜,不要誤以為既成道路就是道路用地,可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