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申請分期未獲准,逾期未繳納,行駛公共道路仍會遭罰!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林先生來電詢問其已申請使用牌照稅分期繳納,為何還會被罰款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或營利事業如果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無法按時繳納地方稅,可於收到地方稅繳款書的限繳期限內,就近向該局總分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方可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雖提出申請,並不表示就可延期或分期繳納地方稅稅款,如查明所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不符,即無法准予延期或分期繳納,民眾所有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仍應於期限內繳納,逾期未繳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包含行駛或停放公路、街道,巷弄、路邊停車格) 被查獲後,因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除了應補徵本稅外,還要加處1倍以下罰鍰,民眾或營利事業荷包又將大失血!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12-1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