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欠稅雖停放巷道停車格內未行駛仍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車輛雖未完稅,僅停放停車格內無行駛於公共道路上,為何仍收到使用牌照稅裁處書?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規定,不限於動態行駛,也包含靜態的停放車輛。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請依期限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