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稅捐未繳清,所有公同共有人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

  該局提醒民眾,即使部分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已申請地價稅依其應繼分分單並完納地價稅,但對其他共有人如有尚未繳清之稅款,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不能免責,稅捐稽徵機關可就未繳清之欠稅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當執行署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無著時,就會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