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不要亂擔保 擔保人的財產是可能被執行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間欠錢常見找人作保,在公法債權的行政執行階段也是有作保的情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中規定,行政執行分署得命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而在現實中確實偶有義務人到行政執行分署表明無法繳納欠稅款,希望由親屬、友人作擔保人,能延期繳納,結果該繳欠稅款的時間到了,義務人沒繳稅也避不見面,此時即可依規定對擔保人的財產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8條規定,擔保人於擔保書狀載明義務人逃亡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行政執行分署於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得逕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之。所以發生甲是納稅義務人,但最後卻是乙在繳錢的情況,這是因為乙在行政執行中,提出擔任甲的擔保人,而甲最後沒有繳納的結果,而且擔保人乙還不可以主張必需先對甲執行,等執行不到再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該局特別提醒,當親朋好友欠稅被移送執行請求您作擔保人時,不要以為國家只強制執行欠稅人的財產,當您作了擔保人,立法者是同意可以對擔保人之財產做執行的。

  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洽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或撥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