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送達即可移送執行 切勿輕忽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常有納稅義務人質疑,為何未收到稅單,卻先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機關傳繳通知,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才知道自己尚有欠稅未繳,且已被移送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8、19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之對象,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之外,納稅義務人若是在監服刑者,則可囑託監所長官為之,而在服役中,稅單也可以送交其父母、配偶或委託服役單位代為送達;另外還可採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都屬合法送達。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應按時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稅款,除會被罰滯納金外,也增加執行費用的負擔,切勿輕忽。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7-1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