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益出租使用,房屋稅會比較便宜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照顧弱勢族群,房屋所有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並作住家使用時,於租賃期間內,可按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該優惠稅率與自住住家用稅率(1.2%)一樣,所以公益出租房屋不會增加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該局依市政府主管機關通報符合租金補貼之公益出租房屋資料,在認定有效期間內,主動依公益出租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