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或註銷牌照之車輛,停放在道路旁被查獲,仍會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欠繳使用牌照稅,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處罰。另外,停用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了補稅外,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說明,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及停放公共街道路旁、停車格、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等,亦即「使用」包含動態的行駛或靜態的停放。車主如車輛已辦理停駛或註銷牌照,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或需先重新驗車領牌後才能使用公共道路,倘車輛已不堪使用,除應將廢棄車輛回收外,尚須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以避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