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支付預售屋廣告費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列為房屋出售年度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建設公司在預售房屋階段透過大型廣告看板、刊登報章雜誌、播放影音廣告等廣告費支出,因屬房屋未完成交屋前所發生之推銷費用,應按遞延費用列帳,列為房屋出售年度之費用。
      本局說明,預售屋廣告費屬推銷費用性質,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預售房屋費用支出如屬一般管理行政工作所發生之費用,因與促銷行為發生之推銷費用性質不同,不得遞延列帳,應列報為當年度之費用。
      本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於申報房屋出售年度之廣告費時,如出售房地不是自地自建,而是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方式興建房屋,應將預售房屋廣告費按房地售價比例計算房屋部分應分攤之廣告費。舉例說明,建設公司105年度預售房屋廣告費支出600萬元,107年度完工全數出售,出售房屋及土地價款分別為4,000萬元及6,000萬元,107年度可列報廣告費240萬元{600×〔4,000÷(4,000+6,000)〕}。
      本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預售房屋廣告費應以遞延費用列帳,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用;出售年度列報廣告費,應注意如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應依規定分攤廣告費,不能全數列報,以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者,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詹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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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2-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