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菸酒原料移作他用,應補徵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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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申請採購菸酒免稅原料,將該免稅原料移作研發及化驗使用,依菸酒稅法規定須補徵菸酒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為免重複課稅,菸酒用作產製另一應稅菸酒之原料者免徵菸酒稅,惟依菸酒稅法及菸酒稅稽徵規則規定,免稅之應稅原料,如轉供燃料、化驗之用者,不得免徵。因此申請採購菸酒免稅原料用於研發或化驗等其他用途,須先補徵菸酒稅後,始能移作他用。
      本局提醒,菸酒產製廠商如有免稅菸酒移作他用情形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白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81

更新日期:107-12-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