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出售者與重購者須同一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邇來民眾來電詢問,自己有一筆土地出售後,2年內以配偶名義購買另一筆土地,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該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可以在已經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所以本人出售土地,再以配偶名義購買新的土地,因買與賣的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申請重購退稅的。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稅法上規定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必須是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即便是夫妻,稅法上亦認定為不同的納稅義務人,故民眾在購買土地前,若有意辦理重購退稅,應儘早規劃選擇登記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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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2-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