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一定條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支出,屬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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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單申報及填發免扣繳憑單給納稅義務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因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條件而招待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其性質類似於獎勵金的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所以應按「其他費用」列支,而接受旅遊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列報「其他收入」,併計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 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100

更新日期:107-12-07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