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共有房屋,各持分人皆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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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6年起對於未設管理人之分別共有房屋,已依各持分比例分別寄發房屋稅繳款書,若不欲分單者,須提出選任管理人申請。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則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

更新日期:107-12-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