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可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移轉給自己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18/12/10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監護宣告人之法定代理人不可申報移轉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給自己,其契約書已貼用或總繳之印花稅亦不能退還。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允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前揭行為違反上開法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印花稅亦因契約書提示使用而不予退還。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7-12-1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